
[财政部]财政部公告:采购人代表发表倾向性意见,一项目被责令废标(第一千一百七十八号至第一千一百八十八号)
财政部公告:采购人代表发表倾向性意见,一项目被责令废标
11月4日,财政部发布第一千一百七十八号至第一千一百八十八号11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。主要涉及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、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;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指标要求;采购人代表发表倾向性意见;违规设置评审标准;招标文件要求涉嫌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问题。
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,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(一)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;(二)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;(三)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;(四)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;(五)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,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;(六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但是在一些采购项目中,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应当具备的“良好的商业信誉”、“应具备健全的财务制度”、“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”作为评分因素,并对其进行量化打分。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基本上都是定性“指标”,不能“量化”,一旦将其作为评标因素,就很容易丧失公平合理性。从《政府采购法》规定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可以看出,这些资格条件都是“定性”指标,只需按照“是否具备”、“是否健全”、“是否存在”等等非此即彼的方式来判断和评价即可,而无需按不同的“程度”标准来审查。
第一千一百八十五号信息公告中,在一热模拟试验机项目采购中,采购人代表发表倾向性意见。这种行为也是现有法律制度所不允许的。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第四十五条规定,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,并履行下列职责:(一)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,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,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;(二)宣布评标纪律;(三)公布投标人名单,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;(四)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,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;(五)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,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;(六)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、招标文件;(七)维护评标秩序,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、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,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、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;(八)核对评标结果,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,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,评标委员会拒绝的,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;(九)评审工作完成后,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,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;(十)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。
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,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、倾向性意见,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。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,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。
87号令同时明确规定,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,如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,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情节严重的,给予警告,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。